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 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二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公司
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 年 重上 字 000009 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府
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人為操作失
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106年12月13日對
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對一
審結果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公司如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一)被上訴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台幣(下同)371萬
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
人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追加之訴均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如有需要將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023-11-09
By: 摘錄資訊觀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