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公告本公司訴訟案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先生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2/04/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於民國105年向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本公司提出排除侵害商標權之告訴,第一審原告之訴駁回後,麥奇
公司於106年提出上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08年4月作出原判決廢棄之第二審判決,
本公司即提出上訴第三審,又第三審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19日作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重審之判決,目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一審已宣判。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2年04月28日透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知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一審之
判決主文內容,惟目前尚未收到完整判決書內容,僅先公告判決主文如下: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其他與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如
附圖一編號1至編號4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名稱、網域名稱及圖示。
三、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廖本昌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廖本昌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本案尚處於訴訟程序,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正本,未能得知判決具體理由,本判決
並非確定判決仍可上訴,本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上訴事宜,待收到判決書後,
如有需要會再行補充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23-04-28
By: 摘錄資訊觀測